另外╃·,收養關係形成後╃·,生父母不再享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若收養關係解除╃·,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生父母的受贍養權也自行恢復╃·,但由於生父母在監護和撫養上的缺位╃·,子女的贍養義務僅 限於給付撫養費;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不恢復權利義務關係╃·,子女則不受贍養義務約束╃·,即使恢復╃·,生父母的受贍養權仍是受到限制的◕│╃✘。被收養人一般要符合下列條件↟↟│✘: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父母因特殊困難而無力撫養╃·,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和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會更加寬泛◕│╃✘。上述可以和生父母恢復權利義務關係的情形╃·,送養人多為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父母╃·,和撤銷監護權的第 一類原因相類似╃·,處理結果也可比照適用╃·,以保障制度的完整和統一◕│╃✘。若子女主動贍養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無論是物質上的贍養╃·,還是精神上的贍養╃·,法律都應予以鼓勵◕│╃✘。
張付標律師
同志傑律師
馮貴強律師
趙小東律師
米玲主任
業務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