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後果是否明確✘↟。
(3)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4)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
(5)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6)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7)採取偵查措施包括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8)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9)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11)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12)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13)涉案財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審查起訴後◕✘│☁,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若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連線偵查和審判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式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就享有法定辯護人資格◕✘│☁,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才能夠查閱案件訴訟材料◕✘│☁,之後才能“有的放矢”地調查取證◕✘│☁,更加準 確地發表無罪或罪輕的實質性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訴訟程式的正確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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