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惠澤律師事務所為您分享•₪│:礦企股權轉讓☁₪╃╃•,礦業權主體未變☁₪╃╃•,無須經批准生效案例☁▩✘✘。
咸陽惠澤律師事務所為您分享•₪│:礦企股權轉讓☁₪╃╃•,礦業權主體未變☁₪╃╃•,無須經批准生效案例☁▩✘✘。
案情簡介•₪│:2011年☁₪╃╃•,李某與礦業公司股東投資公司•₪·、礦產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李某以1.25億元受讓兩股東所持礦業公司全部股權☁▩✘✘。2016年☁₪╃╃•,李某以雙方採礦權轉讓未經審批為由訴請確認無效☁▩✘✘。
法院認為•₪│:
①涉案股權轉讓前後☁₪╃╃•,礦業權均登記於礦業公司名下☁₪╃╃•,礦業權主體並未隨著股權轉讓而發生變更☁▩✘✘。涉案股權轉讓協議雖約定股權轉讓內容包括採(探)礦權☁₪╃╃•,但礦業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已登記於礦業公司名下☁₪╃╃•,投資公司•₪·、礦產公司轉讓股權後不再享有礦業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主體變更名為採礦權轉讓合同☁₪╃╃•,實非採礦權主體轉讓☁₪╃╃•,採礦權在此合同簽訂後仍為礦業公司享有☁₪╃╃•,故在礦業權主體未發生變更情況下☁₪╃╃•,涉案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標的是股權而非礦業權☁▩✘✘。
②因投資公司•₪·、礦產公司轉讓標的系其所持合法股權☁₪╃╃•,故合同內容未違反《礦產資源法》第6條關於“禁止將探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的強制性規定☁▩✘✘。另☁₪╃╃•,《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6條關於礦業權轉讓條件規定☁₪╃╃•,系礦產主管部門審批轉讓合同依據☁₪╃╃•,而非對轉讓合同效力作出評價依據☁₪╃╃•,現李某以涉案合同轉讓不符合上述轉讓條件為由主張轉讓合同無效☁₪╃╃•,不能成立☁▩✘✘。判決駁回李某訴請☁▩✘✘。
實務要點•₪│:若礦山企業股權轉讓並不導致礦業權主體變更☁₪╃╃•,仍為原礦山企業☁₪╃╃•,則不屬於礦業權轉讓☁₪╃╃•,轉讓合同無須經批准生效☁▩✘✘。
以上就是咸陽惠澤律師事務所為您分享的關於礦企股權轉讓☁₪╃╃•,礦業權主體未變☁₪╃╃•,無須經批准生效案例☁▩✘✘。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請收藏我律所官網☁₪╃╃•,瀏覽我們的案例中心☁₪╃╃•,謝謝☁▩✘✘。